Article 6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危害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道路、桥涵上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桥涵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辟建市场;

(三)撞击损坏桥梁;

(四)将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五)向河道内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损毁水工程设施和防汛设施以及水文监测设施;

(七)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或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八)擅自在道路、桥涵、河道设施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九)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打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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