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在城市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倾倒废土垃圾等废弃物;
(二)擅自依附桥涵设置管线;
(三)擅自进行施工作业、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
(四)擅自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五)设摊经营、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擅自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桥涵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七)撞击损坏桥涵设施;
(八)损坏保护隧道的植被;
(九)在桥面上、涵洞或隧道内设置停车泊位;
(十)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或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十一)其他侵占、损害桥梁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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