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城市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景观灯光设置的范围和内容应当符合城市景观总体规划;
(二)设施美观、整洁,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
(三)设施安全、牢固、环保、新颖、节能、经济;
(四)局部景观灯光效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六)城市公共部位、重要建筑物的景观灯光设施应纳入城市景观灯光统一监控系统。
新建、改建项目的景观灯光设置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