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道路路面、人行道、缘石和无障碍设施整洁、完好;出现破损、短缺的,应当及时修复;
(二)保持立交桥、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整洁、完好;
(三)保持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交通指示牌、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要求做好维护工作。出现损坏时,应及时修复;在接到报告或通知后,未及时修复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