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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