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驾驶;
(二)不得携带重量、体积超过乘坐规则规定的物品;
(三)不得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和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四)不得携带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损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五)不得携带犬、猫等动物,但携带有证明文件且采取了保护措施的导盲犬除外;
(六)不得乞讨、卖艺;
(七)不得损坏车辆设备;
(八)学龄前儿童以及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应当有他人陪同。
乘客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并可以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乘坐规则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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