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为学龄前三年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活动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学龄前三年儿童进行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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