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Chapter 2 经营许可Article 8Repealed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兼营机动车配件的,还应当有健全的配件采购管理、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管理制度。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