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或者限制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府可以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征用实施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指令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特许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由此给特许经营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收回或者终止特许经营权的条件及补偿方案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明确。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