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0, 2006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07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06年9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6年12月30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一)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活动;
(三)产品展览、商品展销、促销等商贸活动;
(四)游园会、灯会、庙会、花会、龙舟会、焰火晚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当场开奖的彩票发行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内举行正常营业范围内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建设、文化、体育、城管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主办方不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的,应当与活动的承办方签订协议,由承办方作为安全责任主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主办方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
Chapter 2安全许可
(一)跨区、县(市)举办的;
(二)单场次参加人数在五千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向活动举办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申请报告;
(二)主办方及承办方、场所提供方的合法身份证明,主办方同各方签订的与安全工作相关的合同文本或者意向书;
(三)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四)拟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方案、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举办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安全责任人及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及识别标志;
(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证件及门票的样本、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活动现场平面图及核定容量。
主办方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办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一)主办方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人数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安全管理人员落实。
(一)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五)违反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受到罚款处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需要变更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主办方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主办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Chapter 3安全责任
(一)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二)配备与所举办的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三)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或者经费保障;
(四)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五)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措施;
(六)需要临时搭建灯光、舞台、看台等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
(七)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接受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或者变相转让他人举办;
(二)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三)不得在公安机关安全许可之前发放、出售票证;
(四)不得增加安全许可范围以外的活动内容。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方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提供必要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六)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一)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二)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三)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Chapter 4监督管理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核查活动场所、设施;
(三)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对现场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五)制定具体的现场警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应警力协助主办方维护安全秩序;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七)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除前款规定外,公安机关依法对大型活动的消防、交通、治安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负责对大型活动中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大型活动中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同时指导主办方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监督检查部门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方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被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主办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时间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