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予以供养或者救助:

(一)城乡贫困家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三)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四)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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