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主管本辖区精神卫生工作,负责制定精神卫生工作的规划、规范、技术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准入和管理;组织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负责心理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开展精神疾病调查和信息收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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