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育机构拒不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对残疾学生入学附加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残疾人事业募捐款物、减免的税费和救济款物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