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