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省、市(州)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残疾人康复机构。享受公共财政支持的康复机构,对接受康复训练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残疾人和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免收康复训练费。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