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制,完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

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

接受法律援助的残疾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诉讼费或者仲裁费。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