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确定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的发展方向,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处置结构和设施总体布局。
市容环卫、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要求,及时调整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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