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知识产权局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以及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生产经营便利的行为进行调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账册等资料;

(三)现场检查、摄录或者登记保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并对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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