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骗取、侵占、挪用、私分政府用于购买服务的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