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过期食品予以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回收食品登记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