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
(二)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被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审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