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解释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全体会议上作法规解释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解释草案进行审议。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