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向法制委员会提出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