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要求,将法规草案相关材料送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收到法规草案相关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法规草案相关材料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法规草案相关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知提请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日前补充完善材料。
法规草案相关材料提交时间不符合第一款要求,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又不能按照第二款规定补充完善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建议暂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该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