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法规草案不能按照年度立法计划预定时间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书面说明推迟理由及时间。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项目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请机关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提出调整意见并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意见后,报请主任会议决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作出项目调整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