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统筹规划学校体育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场地,配备体育设备和器材;制定场地、设备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制度。学校体育场地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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