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Repealed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约见信访人、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方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重点督查下列事项:
(一)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或者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信访量大、信访问题多、信访工作薄弱的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重点领域的工作情况;
(五)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