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Repealed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或者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法定期限终结或者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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