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勘查、开采矿藏和新建、扩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及旅游建设等工程,需要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取水许可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需依法缴纳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标准按照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