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一)牺牲的,颁发一百万元抚恤奖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八十万元抚恤奖金;

(三)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六十万元抚恤奖金;

(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四十万元抚恤奖金。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