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具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