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地级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地级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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