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地级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地级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市长、区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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