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常务委员会每年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在每年第三季度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已列入立法规划的项目或者其他项目,作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

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提案权人应当同时提交该项目的草案初稿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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