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章和政策;

(三)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其推进计划,以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

(四)设立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列入本级预算;

(五)推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能源消费结构调整,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低消耗、低排放产业,在全社会形成资源节约的增长方式;

(六)制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并加以实施;

(七)加强对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管理机制,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工作,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一位领导负责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八)其他与发展循环经济相关的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