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残疾人职工的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应当有残疾人保障的内容;残疾人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在进行集体协商时,应当有残疾人职工代表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