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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