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申请养犬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公安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和文件:
(一)申请书;
(二)犬类免疫证;
(三)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出具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暂住证原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暂住证的复印件,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独户居住的证明等材料;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提供工作需要养犬的有关材料。
公安部门对养犬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且犬只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在五日内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身份识别芯片。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