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提出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土地房屋权利的初始登记;

(二)通过行政机关依法处置取得土地房屋权利的登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土地房屋权利的登记;

(四)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房屋权利的转移登记;

(五)变更登记;

(六)异议登记;

(七)注销登记;

(八)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登记证明的换发或者补发;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单方申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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