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并核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三十个工作日;

(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六十个工作日;

(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登记,十个工作日;

(四)预告登记,十个工作日;

(五)更正登记,十个工作日;

(六)异议登记,一个工作日。

土地房屋登记时限自登记机构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计算,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登记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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