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企业和单位,应当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建设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新设备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