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2

Amended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规定建立登记档案的;

(二)实施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

(三)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特殊作业审批制度的;

(四)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或者未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