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下列监督检查和管理:

(一)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四)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依法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对本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