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