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Section 1 一般规定Article 20Amended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5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