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追究责任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擅自脱岗、迟到早退、工作期间从事其他活动的;
(二)进驻行政许可平台的人员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语言不文明或者态度冷漠、恶劣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岗位要求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