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向申请人、被许可人或者被检查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符合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所收取的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