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外来投资的协调、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合作管理部门或者招商引资部门按照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外来投资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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