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七)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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