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活动的,超出门(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益及商业等活动,未按照要求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或者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临时设施和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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